(2012)仪法执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1-07-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邓应庆与郑红英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应庆,黄小五,宋群,邓冰心,邓雨,郑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仪法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邓应庆,男,汉族,生于1949年5月25日,住仪陇县。申请执行人:黄小五,女,汉族,1953年10月7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群,女,汉族,1979年2月2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邓冰心,女,汉族,生于2001年11月28日,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宋群,女,汉族,1979年2月2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邓雨,男,汉族,生于2008年6月14日,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宋群,女,汉族,1979年2月2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红英,女,汉族,1977年9月25日生,住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仪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秦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红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仪陇县支行的账户606***607的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周义审 判 员 郭长春代理审判员 何伟江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