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镇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1-07-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应荣海、郭某甲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荣海,郭某甲,应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镇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荣海,男,1949年4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宁波赛博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家住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光明村王逍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2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炳生,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蒋万来,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甲,男,1953年6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宁波赛博电器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家住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永泰花园29幢86号104室。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蔡祖红,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剑波,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应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文化,2004年12月至2008年9月任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宁波市江东区荷花庄23号405室。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叶明,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敏,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0〕2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荣海及其辩护人张炳生、蒋万来,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蔡祖红,被告人应某及其辩护人叶明、陈敏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1年2月11日、4月26日,提请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均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宁波赛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博公司)、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某、应孝君(另案处理)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本市周某、郑某、刘冬、董慧英、林继敏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0880万余元,以归还本金支付利息方式归还6864.25万元。其中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7065.5万余元,赛博公司非法募集资金3814.5万余元。2、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孝君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吴某、张晓周,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692万元,支付利息365万元。3、2008年1月17日,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应某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郑某向张某甲非法募集资金1500万元,支付利息420万元。赛博公司、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应孝君的操纵下予以担保。4、2006年9月至2008年3月,赛博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本市赖某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800万元,以归还本金、支付利息方式归还1882万余元。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500万元,赛博公司非法募集资金300万元,其中被告人郭某甲非法募集资金800万元。5、2007年3月至9月,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应孝君、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郭某乙非法募集资金90万元,支付利息59.4万元。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海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予以担保。6、2007年12月,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会明、李会斌、李惠月非法募集资金共计220万元,支付利息26.4万元。7、2007年5月至2007年10月,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孝君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两次向陆某甲非法募集资金共计550万元,以支付利息归还本金方式归还287万元。应海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郭某甲、应荣海的操纵下予以担保。8、2007年3月至2007年10月,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孝君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杨某甲非法募集资金共计200万元,支付利息223.05万元。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对其中的100万元予以担保。9、2007年8月至2007年9月,赛博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何某非法募集资金1900万元,归还本金1900万元,支付利息150万元。赛博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400万元,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500万元。10、2006年至2008年5月,赛博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郭某甲、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鲍某甲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550万元,归还本金1450万元,支付利息200万余元。其中赛博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00万元,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450万元。11、2008年8月,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唐某非法募集资金199万元,未归还。12、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赛博公司在被告人郭某甲、应荣海、应孝君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通过孙某向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浙天投资咨询公司、宁波市鄞州下应日升建材经营部非法募集资金共计800万元,归还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481.2万元。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某的操纵下予以担保。13、2007年8月29日,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应孝君、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徐某甲非法募集资金400万元,支付利息346.8万元。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某的操纵下予以担保。14、2007年10月24日,赛博公司在被告人郭某甲、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方某乙非法募集资金100万元,支付利息37.6万元。15、2008年1月22日,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本市康某非法募集资金200万元,支付利息54万元,其中,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某的操纵下,赛博公司在应孝君的操纵下予以担保。16、2007年11月9日,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孝君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沈某乙非法募集资金187万元,支付利息106万元。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某的操作下予以担保。17、2006年8月至2009年2月,荣海公司在被告人郭某甲、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李某乙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19万元,归还本金600万元,支付利息513.5万元。被告人应某操纵宁波姚北大酒店为其中的900万元作担保。18、2008年8月22日,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通过李某乙向江某非法募集资金600万元。应海公司、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作担保。19、2005年9月至2008年6月,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本市徐某乙非法募集资金共计7908万元,以还本付息方式归还10000万余元。20、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赛博公司、应海公司、荣海公司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戴某非法募集资金6000万元,归还本金2500万元,支付利息963.55万元。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某的操纵下,并由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作担保,非法募集资金1000万元。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孝君、应荣海的操纵下,非法募集资金2000万元。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非法募集资金1500万元。中祺公司在被告人郭某甲、应孝君的操纵下非法募集资金1500万元,并由赛博公司在被告人郭某甲、应孝君的操纵下作担保。21、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荣海公司、赛博公司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先后两次向阮某非法募集资金共计600万元,归还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160万元。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非法募集资金500万元,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孝君的操纵下非法募集资金100万元。22、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荣海公司、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方某甲、方幼亚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967.9万元,并支付利息136.75万元。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支配下非法募集资金1667.9万元,由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支配下对其中960万余元作担保。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支配下非法募集300万元。23、2008年4月30日,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由赛博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作担保,通过方某甲向胡某乙非法募集资金500万元,支付利息100万元,本金未归还。24、2008年3月至2008年8月,荣海公司、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通过方某甲多次向邬永太非法募集资金2350万元,归还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70万余元。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800万元,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支配下对其中的600万元予以担保。应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550万元,应海公司、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支配下予以担保。25、2008年4月11日,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方某甲向张某乙非法募集资金500万元,并由方某甲、竺军作担保。后由担保人方某甲归还本金300万元。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某的操纵下作担保。26、2008年6月2日,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徐达向方某丙非法募集资金700万元。由赛博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作担保。27、2008年8月22日,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银行转贷款为由,通过徐达、王伟介绍向赵某非法募集资金950万元,由应海公司、荣海公司、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支配下及徐达作担保,后950万元由保证人徐达归还给赵某。28、2008年5月至2008年9月,应海公司、荣海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通过沈飞宏多次向杨某丙非法募集资金4600万元,已归还本金2600万元,支付利息70.5万元,后由保证人沈飞宏归还给杨某丙200万元。应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2500万元,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2100万元。29、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应海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沈飞宏多次向王某非法募集资金4273.149万元,归还本金3773.149万元,支付利息77.1万元。应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2473.149万元,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800万元。30、2007年7月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应某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柳某非法募集资金共计250万元,归还50万元,支付利息120万元,由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应某的支配下作担保。31、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支配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本市邓某非法募集资金300万元。32、2008年4月11日,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支配下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邓某介绍向董某非法募集资金200万元。由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支配下作担保。33、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支配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卢某非法募集资金总计1950万元,以还本付息方式归还550.1万元。其中1440万元由应海公司、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作担保,这其中200万元还有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作担保。34、2008年5月至2008年10月,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支征军向本市陆某乙非法募集资金共计800万余元,归还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20万元。应海公司与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支配下对其中的300万元余元作担保。35、2007年10月17日,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单祥飞非法募集资金279万元,支付利息105万元。赛博、荣海、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孝君、应某的支配下作担保。36、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支配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向本市胡某丙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0992万元,归还本金7652万元,支付利息2665万余元。37、2007年至2008年,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陆峰非法募集资金1000万元,支付利息60万元。综上,2005年9月至2009年2月,赛博公司、荣海公司、应海公司在未经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投资、资金周转、银行转贷款等为由,向4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共计70307.049万元,所借款项用于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投资土地、房产、酒店以及银行还贷等。其中赛博公司非法募集资金23245.5万元,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34039.4万元,应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1522.149万元。被告人应荣海系应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亦为赛博公司、荣海公司、应海公司的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系上述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赛博电器有限公司、荣海公司、应海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自2005年9月以来受被告人应荣海的委托以应海公司、荣海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直接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募集资金等活动,后于2006年开始担任赛博电器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全面参与、管理赛博公司的融资及对外投资活动,应对其所参与部分承担刑事责任。赛博公司、应海公司、荣海公司在其操纵下非法募集资金共计31896万元。被告人应某于2004年12月至2008年9月担任荣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任职期间,系荣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某单独或结伙操纵宁波赛博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各被告人予以判处。被告人应荣海在庭审中表示认罪,但辩解,其借款大多是向投资公司借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据实认定。被告人应荣海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应荣海向他人借款时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也未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故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郭某甲在庭审中表示认罪,但辩解,其只是帮助应荣海介绍借款,在其中起帮助作用。被告人郭某甲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郭某甲在本案中仅起了介绍、联系和帮助作用,即使构成犯罪也处于从犯地位,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应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应某只是听命于其父亲应荣海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并未实际参与吸收资金的活动,在本案中系从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09年2月,宁波赛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博公司)、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海公司)、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海公司),在未经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投资、资金周转、银行转贷款等为由,向4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72927万余元,所借款项用于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投资土地、房产、酒店以及银行还贷等。其中赛博公司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5445.5万元,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34159.4万元,应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1822.14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赛博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某等人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周某、郑某、刘冬、董慧英、林继敏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0880万余元,其中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7065.5万余元,赛博公司非法募集资金3814.5万余元。后以归还本金、支付利息方式归还6864.25万元。2、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等人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吴某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692万元,支付利息365万元。3、2008年1月17日,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应某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郑某向张某甲非法募集资金1500万元,赛博公司、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等人的操纵下予以担保。后支付利息420万元。4、2006年9月至2008年3月,赛博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赖某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800万元。其中,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500万元(其中通过被告人郭某甲介绍非法募集资金800万元),赛博公司非法募集资金300万元,以归还本金、支付利息方式归还1882万余元。5、2007年3月至9月,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郭某乙非法募集资金90万元,应海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予以担保。后支付利息59.4万元。6、2007年12月,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甲非法募集资金共计220万元,支付利息26.4万元。7、2007年5月至2007年10月,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等人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两次向陆某甲非法募集资金共计550万元,应海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予以担保。后以归还本金、支付利息方式归还287万元。8、2007年3月至2007年10月,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等人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杨某甲非法募集资金共计200万元,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对其中的100万元予以担保。后支付利息223.05万元。9、2007年8月至2007年9月,赛博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何某非法募集资金1900万元,其中,赛博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400万元,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500万元。后归还本金1900万元,支付利息150万元。10、2006年至2008年5月,赛博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鲍某甲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550万元,其中,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450万元,赛博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00万元。后归还本金1450万元,支付利息200万余元。11、2008年8月,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唐某非法募集资金199万元。12、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等人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通过孙某向浙江浙天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浙天投资咨询公司、宁波市鄞州下应日升建材经营部非法募集资金共计800万元,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某的操纵下予以担保。后归还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481.2万元。13、2007年8月29日,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等人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徐某甲非法募集资金400万元,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某的操纵下予以担保。后支付利息346.8万元。14、2007年10月24日,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方某乙非法募集资金100万元,支付利息37.6万元。15、2008年1月22日,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康某非法募集资金200万元,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某的操纵下予以担保。后共支付利息53.2万元。16、2007年11月9日,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等人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沈某乙非法募集资金187万元,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某的操作下予以担保。后共支付利息106万元。17、2006年8月至2009年2月,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李某乙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19万元,后归还本金600万元,支付利息513.5万元。18、2008年8月22日,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通过李某乙向江某非法募集资金600万元,应海公司、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作担保。19、2005年9月至2008年6月,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徐某乙非法募集资金共计7908万元,以还本付息方式共计归还10000余万元。20、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赛博公司、应海公司、荣海公司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戴某非法募集资金共计6000万元,其中,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某的操纵下,非法募集资金1000万元,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作担保,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等人的操纵下,非法募集资金2000万元。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非法募集资金1500万元,以中祺电器(宁波)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募集资金1500万元,赛博公司在被告人郭某甲、应孝君的操纵下作担保。后归还本金2500万元,支付利息963.55万元。21、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荣海公司、赛博公司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先后两次向阮某非法募集资金共计600万元,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操纵下,非法募集资金500万元,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等人的操纵下非法募集资金100万元。后归还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104万元。22、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荣海公司、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方某甲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967.9万元,其中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非法募集资金1667.9万元,由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对其中960余万元作担保,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操纵下非法募集300万元。后共支付利息136.75万元。23、2008年4月30日,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方某甲向胡某乙非法募集资金500万元,赛博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作担保,后共支付利息100万元。24、2008年3月至2008年8月,荣海公司、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通过方某甲向邬永太多次非法募集资金2350万元,其中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800万元,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对其中的600万元予以担保,应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550万元,应海公司、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予以担保。后归还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70万余元。25、2008年4月11日,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方某甲向张某乙非法募集资金500万元,并由方某甲、竺军作担保,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某的操纵下作担保。后由担保人方某甲归还本金300万元。26、2008年6月2日,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徐达向方某丙非法募集资金700万元,赛博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作担保。27、2008年8月22日,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银行转贷款为由,通过徐达、王伟介绍向赵某非法募集资金950万元,徐达作担保,荣海公司、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作担保,后950万元由保证人徐达归还给赵某。28、2008年5月至2008年9月,应海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沈飞宏多次向杨某丙非法募集资金4600万元,其中,应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2500万元,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2100万元。后共归还本金2600万元,支付利息70.5万元。29、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应海公司、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沈飞宏多次向王某非法募集资金4273.149万元,其中,应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2473.149万元,荣海公司非法募集资金1800万元。后共归还本金3773.149万元,支付利息77.1万元。30、2007年7月,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先后向柳某非法募集资金共计250万元,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应某的操纵下作担保。后归还50万元,支付利息120万元。31、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邓某非法募集资金320万元。32、2008年4月11日,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邓某介绍向董某非法募集资金200万元。由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作担保。33、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卢某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950万元,应海公司、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对其中1440万元作担保,后以还本付息方式归还550.1万元。34、2008年5月至2008年10月,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支征军向陆某乙非法募集资金共计900万元,后归还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20万元。35、2007年10月17日,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单某非法募集资金279万元,赛博、应海公司在被告人应某等人的操纵下作担保。后共计支付利息105万元。36、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等为由,向胡某丙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492万元,后归还本金8902万元,支付利息2665万余元。37、2007年至2008年,荣海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的操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陆峰非法募集资金1000万元,后支付利息6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应荣海系应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亦为赛博公司、荣海公司、应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上述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郭某甲自2005年9月以来受被告人应荣海的委托以应海公司、荣海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直接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募集资金等活动,后于2006年开始负责管理赛博公司的融资及对外投资活动。被告人应某,系被告人应荣海次子,其于2004年12月至2008年9月担任荣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海公司、荣海公司,因未按时参加2008年度企业年检,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于2009年10月28日吊销营业执照,赛博公司因未按时参加2008年度企业年检,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于2009年12月10日吊销营业执照。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借条、借款合同、记帐凭证、银行凭证、付款审批单,被害人周某、郑某、吴某、张某甲、赖某、郭某乙、李某甲、陆某甲、杨某甲、何某、唐某、鲍某乙、徐某甲、孙某、方某乙、康某、沈某乙、李某乙、江某、徐某乙、戴某、阮某、方某甲、胡某乙、杨某乙、张某乙、方某丙、赵某、杨某丙、王某、柳某、邓某、董某、卢某、陆某乙、单某、胡某丙、陆某丙的陈述,证实应海公司、荣海公司、赛博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某等人的操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经过,金额及还本付息的数额等事实。2、证人蒋某(原宁波深圳发展银行城北支行副行长)、鲍某甲(原宁波银行行长)、潘某(原交通银行宁波江东支行行长)的证言,证实他们应郭某甲的要求,介绍多人借款给应荣海的公司的事实。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郭某甲在赛博公司任总经理(总裁),负责管理赛博公司的财务及对外融资、投资活动等的事实。4、产权转让协议、证人胡某甲、陈某、沈某甲、罗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应荣海投资土地、房产、酒店等的事实。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某的身份情况。6、工商登记材料,证实荣海公司、应海公司、赛博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及上述公司因2008年未按时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某的归案情况。8、被告人应荣海、应某在公安机关及在本院庭审中的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并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印证。本院认为,宁波赛博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荣海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宁波应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某的操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应荣海作为上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郭某甲、应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向他人借款时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也未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证人蒋某、鲍某甲、潘某的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采用通过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或通过借款人之间相互介绍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的事实,因此其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公开性,且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对社会有较为严重的危害性,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故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应荣海提出其大多是向投资公司借款的辩解,审理认为,本案中借条及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基本都是个人,并无投资公司,且被告人应荣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投资公司借款的事实,故该辩解不予采信。对被告人郭某甲提出其不是赛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辩解,审理认为,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应荣海、应某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郭某甲在赛博公司负责管理赛博公司的财务及对外融资的事实,且被告人对外也自称赛博公司总裁、总经理,故该辩解亦不予采信。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应荣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甲受应荣海委托对外融资,主要起介绍作用,最终决定由被告人应荣海作出,因此,作用相对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应某虽然是荣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在本案中,主要受其父亲应荣海控制,实际所起作用较小,亦可认定为从犯,且自愿认罪。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郭某甲、应某均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应某的辩护人关于应认定被告人郭某甲、应某为从犯,且被告人应某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应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被告人应荣海在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473日(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5月19日),可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应荣海、郭某甲、应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应荣海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甲、应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应某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应荣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二、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2年3月22日止。)三、被告人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亚甫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人民陪审员 石伟标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滕爱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