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日升电子商行与舒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日升电子商行,舒海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591号原告:宁波市江北日升电子商行(组织机构代码:73425772-9),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杨善路30号。代表人:郁国定。被告:舒海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409063419),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日升电子商行与被告舒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日升电子商行撤回对被告舒海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北日升电子商行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