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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海波、李浪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董海波;李浪;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秀魅餐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武侯行初字第11号原告董海波,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xxxxx,汉族,住成都市。原告李浪,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xxxxx,汉族,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况石(特别授权),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53号。法定代表人赵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征,女,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刘畅,女,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码科副科长。第三人成都秀魅餐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权松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芳,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受理原告董海波、李浪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董海波、李浪申请对工商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本院中止了案件的审理。2011年6月29日,董海波、李浪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恢复案件的审理。经本院审查,原告董海波、李浪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波、李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董海波、李浪负担。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夏文蓉人民陪审员  徐 波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