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芜民一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平与方志仁、董青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方志仁,董青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芜民一初字第00714号原告:王平,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方志仁,男,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董青林,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方志仁、董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方志仁所有的东顺189号船舶一艘。原告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方志仁所有的东顺189号船舶一艘(查封价值4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利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