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运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与李国祥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李国祥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运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靳长征,该事务所主任。企业住址沧州市建设北大道一号。被告李国祥,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国祥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国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桂玲人民陪审员  沈秀丽人民陪审员  肖俊霞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