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榆鱼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折某、韩某与被告彭某某、山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某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折某,韩某,彭某某,山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某某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鱼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刘某某原告折某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付某被告彭某某被告山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某某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折某、韩某与被告彭某某、山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某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晋*****、晋*****挂重型半挂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等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山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晋*****、晋*****挂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修来审 判 员  蔡 伦人民陪审员  陆志飞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