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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沈小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沈小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佰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小海,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小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建明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