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民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光与王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王丽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杨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恒,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平,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与被告王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