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南民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1-07-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光与王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王丽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3693号原告杨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恒,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平,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与被告王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