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1-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与周黎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周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山工业区朱卫路58号4栋115室。被执行人:周黎明,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黎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分别调解,申请执行人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黎明于2011年7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7月31日前付清30000元后,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上海山谷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放弃执行,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杨斌权审判员 何岸青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