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1-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赵海林、魏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0025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海林,村民。2008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无业。2008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无业。2011年1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无业。2011年1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天令,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林、魏某、李某、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调取证据,公诉机关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赵海林、魏某、李某、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天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月5日,被告人赵海林驾驶甘J×××××白色两厢比亚迪轿车,载被告人魏某、李锡林、王某甲在本市西大街城隍庙门前,由被告人李锡林、王某甲扮作要给家人看病的年轻人拦住被害人宋某问路,被告人魏某上前说认识路,并说服被害人帮忙一起去找“赵中医”,将被害人骗至本市盐店街36号院内被告人赵海林跟前。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赵海林谎称是“赵中医”的孙子,并说出被害人家庭情况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谎称被害人家人有血光之灾,以请符消灾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人民币5070元及金手链、金项链、戒指(无法估价)。赃款四被告人分赃后挥霍。2、2011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赵海林驾驶甘J×××××比亚迪轿车,窜至本市莲湖区团结中路军民粮店门口,由被告人魏某、王充“做局”将被害人王某乙骗至本市团结东路西变公司丰登小区904楼2门1层被告人赵海林跟前。被告人赵海林在被告人魏某、王某甲的配合下,以请福消灾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8700元。被告人李锡林在此次诈骗活动中负责望风。赃款分赃后已挥霍。3、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17时许,被告人赵海林驾驶甘J×××××比亚迪轿车,载被告人魏某、李锡林、王某甲窜至本市碑林区安西街便民收购站附近,由被告人魏某、李某“做局”,将被害人刘某骗至本市安东街建筑设计研究院家属院3号楼8单元一层被告人赵海林处。被告人赵海林在被告人魏某、李锡林的配合下,以请福消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在此次诈骗活动中负责望风。赃款分赃后已挥霍。综上,四被告人骗取各被害人钱财共计5377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林、魏某、李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身份、虚构事实并编造谎言,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海林系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唯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海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五、作案工具甘J981**比亚迪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六、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向阳人民陪审员 崔来军人民陪审员 纵建平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