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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涿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1-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与王建华行政诉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涿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被执行人王建华。本院在执行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与王建华行政诉讼一案中,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于201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涿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焕明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