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涿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1-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与王建华行政诉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涿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被执行人王建华。本院在执行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与王建华行政诉讼一案中,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于201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涿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焕明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