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1-07-30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50号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宪勇。委托代理人汪梅芳,女,汉族。被告深圳市龙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强。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梅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3月8日原告取得了版权所有人的授权,授权原告拥有对《功夫无敌》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等权利。2009年11月26日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的八达网吧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向消费者提供了《功夫无敌》的播放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原告向公证机关申请保全证据。2009年12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到被告网吧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依法出具有效的公证文件(2010)深证字第10886号,被告侵权行为证据确凿、充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版权材料公证书,证明原告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中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2、《功夫无敌》正版DVD,权利人证明。3、(2010)深证字第1088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4、被告工商地址变更信息,取证操作无误。5、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合理开支。被告未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为经公证的复印件,证据2、3、5为原件,原告提交的证据4为打印件。经审理查明,名威影业有限公司、银都机构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了电影《功夫无敌》。2007年2月2日,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出具了《版权代表人证明书》,将电影《功夫无敌》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前述权利之转授权利授予名威影业有限公司独家享有。2007年8月31日,名威影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影片版权合同》,将电影《功夫无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制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2007年7月9日,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了《发行权证明书》,证明书编号为13996。《发行权证明书》确认名威影业有限公司将电影《功夫无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家庭音像制品、所有未来之网络等载体版权权利授予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6日,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禹红向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09年12月8日,深圳市深圳公证员李劼及公证处工作人员裴天龙与周禹红一同来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龙园山庄龙园大厦二楼201号北面的深圳市八达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委托代理人周禹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领取了临时卡一张,并进行了一系列操作。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0年1月10日作出了(2010)深证字第10886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委托代理人周禹红启动计算机,插入临时卡,登录计算机。在计算机的“USB”插口上插入公证员事先准备的U盘,经公证员检查,U盘内没有任何相关内容。周禹红退出U盘交由公证员保管。在桌面上新建名为“八达网吧”的Word文档,双击打开该Word文档,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八达网吧”的Word文档中。双击桌面上的“A.网吧影院”图标,选择进入“在线影院”首页,按下键盘上的印屏幕健,对当前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八达网吧”的Word文档中。在进入上述系统内查找到命名为“功夫无敌”的视频文件,双击打开名为“功夫无敌”的视频文件,开始播放电影《功夫无敌》,拖动该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快速播放该影片,随机选取播放画面,按下键盘上的印屏幕健,对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八达网吧”的Word文档中。完成上述步骤后,将保存于桌面名为“八达网吧”的Word文档复制到上述提及的U盘中。取证活动结束,周禹红将U盘交由公证员保管,返回公证处,本处工作人员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维洛网吧”的Word文档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刻录光盘一式二张。另查,深圳市龙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原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八达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也由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龙园山庄龙园大厦****北面变更为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南侧桐景花园**D03。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名威影业有限公司、银都机构有限公司作为电影《功夫无敌》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涉案电影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相关著作权。由于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将电影《功夫无敌》在中国大陆的出版、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前述权利之转授权利授予名威影业有限公司独家享有。名威影业有限公司又将涉案电影《功夫无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制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因此原告在授权期限内享有对电影《功夫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将原告享有权利的电影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都应当取得原告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公证书的记载,被告深圳市龙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其网吧局域网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了涉案电影《功夫无敌》。被告深圳市龙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实施的上述播放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享有的涉案电影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之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告深圳市龙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深圳市龙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电影《功夫无敌》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龙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莫 玲代理审判员  马宏记人民陪审员  钟悦欢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