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涿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1-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与王建华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涿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被执行人王建华本院于201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与王建华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于2011年7月30日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涿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涿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焕明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岩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