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1-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拱刑初字第35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2011年7月23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2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S×××××本田思域小轿车在本市勾运路上高架桥时,被交警拦下接受检查。被告人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未下车接受检查便驾车逃离现场,后在本市拱墅区高架桥上石立交处被交警查获。现场对被告人程某进行呼吸检测,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9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后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民警带至浙江省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酒精呼吸测试结果、照片、乙醇检验报告、现场视听资料、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违法信息查询情况、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亦表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建勇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杨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