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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镇经丁民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1-07-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金徽糖果饼干有限公司与镇江新选择食品有限公司,曹琼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金徽糖果饼干有限公司,镇江新选择食品有限公司,曹琼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镇经丁民初字第0142号原告东莞市金徽糖果饼干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罗沙叫尾天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杰、刘文君,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新选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开发区纬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琼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琼丽,女,1963年5月5日出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庆云,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金徽糖果饼干有限公司与镇江新选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选择公司)、曹琼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新选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第七条约定,双方协议将纠纷提交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驳回原告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中的合同当事双方分别为原告东莞市金徽糖果饼干有限公司与ONEUPSALES&MARKETING,INC.,被告新选择公司并非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且被告新选择公司并未在该协议中签字或盖章,该份协议也未对被告的具体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故该份协议仅属于协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其中对纠纷处理的管辖约定不能约束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处理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新选择公司的住所地为镇江市丁卯开发区纬一路8号,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故被告新选择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镇江新选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沫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璐附:上诉须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