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康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国珠、陈腾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珠,陈腾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康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珠,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陈腾海,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陈腾海,男,1979年2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张国珠与被执行人陈腾海、陈腾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腾海、陈腾洋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腾海、陈腾洋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代理审判员 林 博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