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好仁,齐兵,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好仁。被执行人齐兵。被执行人齐波。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好仁、齐兵、齐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好仁、齐兵、齐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862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孙好仁、齐兵、齐波,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1279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