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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运执字第731-10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回国英、李宝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回国英;李宝成;马如芳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运执字第731-10号申请执行人回国英,女,55岁,回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李宝成,男,53岁,回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马如芳,女,回族,与李宝成系夫妻关系,住址同上。本院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运民二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宝成、马如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却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如芳退休金55000元(五万五千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马如芳每半年到我院领取生活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柯军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