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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0966号原告:许某甲,农民。被告:许某乙,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甲以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垂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爱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