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民一终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合淮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合淮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朱立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合淮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屠筱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波,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立玉,男上诉人安徽省合淮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 晋代理审判员 褚颍芬代理审判员 汝 峰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