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商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程美萍与瞿扬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美萍,瞿扬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180-1号原告:程美萍。委托代理人:常建军。委托代理人:周之旸。被告:瞿扬谷。委托代理人:陈英才。委托代理人:谷祥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美萍诉被告瞿扬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程美萍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