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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乔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吕艳红与史会坤所有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红,史会坤

案由

所有权纠纷,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乔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吕艳红,安丘市刘家尧镇归家疃村。被告史会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艳红与被告史会坤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昌乐县城洪阳街天和家园7号楼1单元501室楼房一套,赵同爱提供雪铁龙轿车一辆(鲁G×××××)自愿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史会坤位于昌乐县城洪阳街天和家园7号楼1单元501室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陈广华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