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红与袁克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袁克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魏红,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伟,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刘成云,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袁克均,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仪陇县,现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吴志华,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红与被告袁克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红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魏红承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芷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