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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洪某某婚财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洪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白某某诉洪某某婚财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美的冰箱、创维电视机、小燕子洗衣机各一台。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白某某表示放弃对以上案件标的物的执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周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