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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卫,男,46岁,汉族,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非常一般。特别是近五、六年来,被告好逸恶劳,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更可恨的是被告与本村一女性长期有染,我多次劝其悔改无果,我不但要照顾孩子,还要耕作田地,现双方已分居四年之久。我曾于2010年四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我撤回起诉,至今被告仍和以前一样,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再次起诉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抚养一个孩子、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高某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15日生长子高某甲,2003年8月12日生次子高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婚初夫妻关系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吵架,关系不睦多年,原告曾于2010年4月起诉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原告撤诉,但至今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原告遂于2010年4月22日再次起诉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表示放弃共同财产,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缺席进行了审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等证据证实,详情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感情不和多年,原告第一次起诉撤诉后,至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于支持。原告表示放弃分割共同财产,依法准许。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各人抚养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子高某甲由被告高某某抚养,次子高某乙由原告郑某某抚养,抚养费各人自理。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彩虹审判员  穆邦文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