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宁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61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被告赵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王春宁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