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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刑执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王贵臣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贵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1744号罪犯王贵臣,现在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了(2011)宝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贵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执行机关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于2011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个半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贵臣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维持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