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955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玉盈,系原告之母,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锁红。被告刘某甲。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玉盈、吴锁红,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其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其患病后,被告不闻不问,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共同生活期间所建3间2层楼房、平房4间、三轮农用车1辆的四分之一归原告所有;医疗费36000元及交通费等4万余元由被���偿还;各人的日用品归个人所有。被告刘某甲辩称:原告身患疾病,其有义务照顾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原告患病,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现身患疾病,需要照顾,被告表示要尽心照顾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应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不宜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