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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林海萍与周叶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海萍;周叶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918号原告林海萍。被告周叶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马骏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忠高、汪晓博。原告林海萍与被告周叶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亦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海萍、被告周叶龙、被告平安财产保险的委托代理人胡忠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海萍诉称:2010年9月30日,林海萍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驱动轻便摩托车,从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驶往莘塍镇南镇村方向。18时40分许,沿万松东路左侧非机动车道行经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与华泰路交叉路口地段,车身左侧与自华泰路驶出右转弯由被告周叶龙驾驶的其本人所有的牌号为浙C×××**号微型轿车的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林海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瑞安市人民医院治疗。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周叶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280.60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赔付。被告周叶龙辩称:对原告诉称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给肇事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赔偿项目都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不管判决我自负多少,我同意在保险范围外自愿赔偿6000元。另外我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意见,车主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应当按照三七比例承担。原告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以鉴定结论为准并剔除非医保费用;伙食补助费没有意见;护理费,应按照65元/天计算80天;误工费计算标准应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23778元/年,误工期限因原告实际门诊才三次,故按照公安部规定为120天为宜;交通费由法庭酌定;营养费,标准参照30元/天计算营养期限55天为宜;后续治疗费没有意见;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身份证、驾驶证;二、被告的身份证、驾驶证、浙C×××**号车行驶证、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三、浙C×××**号车保险单;四、交通事故认定书;五、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护理费收据及住院费用清单;六、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方均认为证据五医疗诊断证明书建休时间与原告实际门诊三次不符,不应当予以采信;证据五护理费收据不符合证据三性,不应采信;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五护理费收据真实性有待其他证据补强,故不予采信;门诊次数与建休时间是两个不同概念,故原告的证据五医疗诊断证明书应当认为符合证据三性,故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两被告均无异议,应予以采信。被告周叶龙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七、保险条款。其他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符合证据三性,应予以采信。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向本院申请对原告用药合理性及医保范围进行审核,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书(证据八)。各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另外补充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承保了被告周叶龙所有浙C×××**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的限额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花费医疗费30272.92元,被告周叶龙已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庭审中被告周叶龙表示自愿在保险赔付范围外赔偿原告方6000元。经瑞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护理期评定为捌拾日,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审核医疗费中8390.62元为非社保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受伤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医疗费,原告主张30225.42元,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认为非医保不予赔付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6000元,被告方无异议,应当予以支持;误工费,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浙江省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30650元/年计算住院23天与医嘱建议继续门诊肆个月休息二个月,两者合计误工期限203天,为17046.44元;护理费,因证据不足,故护理人员工资标准参照浙江省2010年职工平均工资30650元/年计算,护理期限80日,为6717.81元;交通费参照受害人就医、治疗经过,酌定500元;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费690元,各被告均无异议,故应当予以支持;营养费,参照原告受伤情况酌定2750元;鉴定费840元,以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平安财产保险不予赔付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34264.25元。同时,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限额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义务,即【(64769.67-34264.25-8390.62)*40%】=8845.92元。被告平安财产保险主张赔偿责任按三七比例分担,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结合本案案情应定四六比例为宜。被告周叶龙自愿在保险赔付范围外赔偿原告方6000元,系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应当予以支持。以上合计后原告可获赔49110.17元(34264.25+6000+8845.92),扣除已收10000元,为39110.1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原告林海萍4845.92元,支付被告周叶龙4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林海萍34264.25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赔付原告林海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4845.92元;(详细清单附后)三、驳回原告林海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周叶龙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戴亦蕾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丹附件原告损失项目清单(单位:元)赔偿项目法院支持额法院支持额医疗费30225.42030225.420后续治疗费6000.0006000.000误工费17046.63017046.438护理费8028.0006717.808交通费500.000500.000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00690.000营养费2750.0002750.000鉴定费840.000840.000合计66080.05064769.667侵权赔偿和保险赔付清单(单位:元)赔偿分项法院支持额交强险内交强险外责任分摊周叶龙40%商业险赔付医疗分项31274.80010000.00021274.8008509.9208509.920伤残分项24264.24724264.2470.0000.0000.000医保外8390.6200.0008390.6203356.2480.000鉴定费840.0000.000840.000336.000336.000合计64769.66734264.24730505.42012202.1688845.920案款收付(单位:元)原告可获赔偿款已收款再收赔偿款49110.16710000.00039110.167保险赔付原告收赔偿款被告收保险理赔金43110.16739110.1674000.000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