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389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永××印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饶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永××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上诉人深圳市永××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饶某某与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饶某某2010年5月1日至6月1日的工资,永××公司在原审中确认尚未发放,并认可数额为25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永××公司主张饶某某请求的部分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的申诉时效,但根据仲裁裁决和原审笔录,永××公司在仲裁和原审中均未提出该项主张,永××公司在二审中主张时效问题,本院不予支持。永××公司提交了报纸公告和劳动合同签收表,主张已经和饶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报纸公告刊登在饶某某离职之后,而其提交的劳动合同签收表没有劳动合同的起至日期,没有签收时间,且明显经过剪裁、变造,饶某某对该证据不予确认,本院亦不予认可。综上,因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本院对永××公司关于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永××公司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士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玉 婵 ( 兼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