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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崂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蓝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蓝某某,男,汉族,1978年3月13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钟某某,女,汉族,1979年11月25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蓝某某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钟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1年6月30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丰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