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铜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与何宗喜、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何宗喜,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三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铜民二初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宗喜,男,汉族,住铜陵县胥坝乡。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三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执行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与何宗喜、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特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三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三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服役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