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陈哲金与吕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哲金;吕以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1款第5项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陈哲金被告吕以和,钟丽娜本院在审理(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哲金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陈哲金撤回起诉。”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陈哲金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 彭 泽 川审判员 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陈哲金,男,69岁,香港居民,现住海丰县联安镇霞埔村。委托代理人彭柏竣,男,43岁,住海丰县海城镇新园六巷1号。被告吕以和,男,35岁,海丰县人,住海丰县附城镇新山村。被告钟丽娜,女,57岁,海丰县人,住海丰县附城镇中田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哲金诉被告吕以和、钟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哲金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40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哲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元,由原告承担31元。审判员:彭泽川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黄旭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