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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周用、马友敏与张远法、林月芳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远法,周用,马友敏,林月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远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友敏。原审被告林月芳。上诉人张远法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远法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远法向本院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远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远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