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民终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周用、马友敏与张远法、林月芳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远法,周用,马友敏,林月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远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友敏。原审被告林月芳。上诉人张远法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远法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远法向本院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远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远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