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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刘玉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强

案由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西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强,曾用名刘强,男。因涉嫌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强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弘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刘兴康(已判刑)伙同王大国(另案处理)为盗掘恐龙蛋化石在西峡县西坪镇薛家湾村山坡上挖出一个洞。8月11日至9月15日,刘兴康雇佣被告人刘玉强及同案犯任成停(已判刑),张三定(已判刑)、潘彬娃(另案处理)在该洞盗掘出成型恐龙蛋化石30余枚和部分不成型的恐龙蛋化石。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玉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刘兴康、任成停、张三定供述,恐龙蛋化石鉴定证书、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盗掘现场方位图、盗掘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西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恐龙蛋化石是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它与文物一样受国家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被告人刘玉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盗掘恐龙蛋化石,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玉强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玉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根据被告人刘玉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强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让江审判员  李颖博审判员  王建涛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