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邵海张、赖雪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邵某某,赖某某,叶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某某支行。代表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某,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赖某某,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余姚市。被告:叶某某,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邵某某、赖某某、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支行撤回对被告邵某某、赖某某、叶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计2455元,由原告某某支行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叶黎婷审 判 员 虞伟庭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