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维群与虞卓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群,虞卓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80号原告:黄维群,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虞卓安,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维群与被告虞卓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维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维群撤回对被告虞卓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维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