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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维群与虞卓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群,虞卓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80号原告:黄维群,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虞卓安,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维群与被告虞卓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维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维群撤回对被告虞卓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维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