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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代某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贺某,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