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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肇怀法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陈连弟与怀集县闸岗初级中学、怀集县闸岗中心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弟,怀集县闸岗初级中学,怀集县闸岗中心学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肇怀法民初字第743号原告:陈连弟,女,汉族,1971年3月30日出生,住怀集县。委托代理人:祝建文,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集县闸岗初级中学。被告:怀集县闸岗中心学校。负责人:黄醒,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弟诉被告怀集县闸岗初级中学、怀集县闸岗中心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陈连弟负担。审判员  莫小飞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江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