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玲玲与江丽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玲,江丽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386号原告胡玲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天。被告江丽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玲玲诉被告江丽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玲玲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玲玲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计1241元,由原告胡玲玲负担。本院根据原告胡玲玲提交的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准许原告胡玲玲免交诉讼费用1241元。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