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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玲玲与江丽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玲,江丽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386号原告胡玲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天。被告江丽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玲玲诉被告江丽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玲玲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玲玲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计1241元,由原告胡玲玲负担。本院根据原告胡玲玲提交的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准许原告胡玲玲免交诉讼费用1241元。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宣乐民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