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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高青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高青县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271号原告: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代铭,董事长。被告:高青县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青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7.5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春玲代理审判员  槐 燕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