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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行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邱峰与阜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峰,阜宁县国土资源局,江苏鸿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阜行初字第0024号原告邱峰,市民。被告阜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严俭铭,该局局长。第三人江苏鸿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邱峰诉被告阜宁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江苏鸿铭投资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邱峰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