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381民初5448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8-11-15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仁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仁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1民初5448号 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3121154L),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志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赖仁禹,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仁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赖仁禹偿还原告贷记卡透支本金49599.93元,利息及滞纳金(分别以未还款额为基数从2018年3月2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 涉案主合同 卡种 金卡 卡号 申领时间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信用额度 5万元 债权银行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 赖仁禹 主合同相关约定 1.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最低1元/月;2.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透支事实 多次透支消费,截至2018年3月25日形成透支本金49599.93元。 还款事实 2018年3月25日开始逾期,至今未还款。 合计债权额 核定本息额 结欠本金 49599.93元 透支滞纳金 按49599.93元×5%≈2480元予以一次性计收 透支利息 以透支本金49599.9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费用 / 备注 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逐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49599.93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透支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49599.93元×5%≈248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赖仁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49599.93元、利息(以透支本金49599.93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2480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赖仁禹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文亮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曹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