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恒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汤计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汤计方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浙江恒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杭州湾现代农业园区(九塘以北与方家浦交接处)。法定代表人:吕元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定忠,宁波市企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计方,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戴胜平,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汤计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浙江恒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