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路春荣与史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杰,路春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杰(又名史前防),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心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春荣,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杰因与被上诉人路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心清,被上诉人路春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史杰在二审中提供安徽省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亳州市谯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样取证记录等证据证明路春荣所出售的化肥系质量不合格产品,从而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孙震代理审判员 彭亮代理审判员 罗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