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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执字第0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詹秀枝与被执行人蔡焰升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秀枝,蔡焰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76-2号申请执行人詹秀枝,女,汉族,不识字,农民。被执行人蔡焰升,男,汉族,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詹秀枝与被执行人蔡焰升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蔡焰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詹秀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7696.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蔡焰升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詹秀枝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詹秀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蔡焰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蔡焰升按期将执行款7776.86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詹秀枝全额领取7776.86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蔡焰升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长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