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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亚红与宁波鼓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红,宁波鼓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75号原告:吴亚红,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古塘欧贝斯建材店业主,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告:宁波鼓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1316室。法定代表人:施元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姚军,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红诉被告宁波鼓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亚红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亚红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