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树来与翁培勇、彭树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陈树来,男,汉族,广西兴业县龙安镇六西村六平六队294号,身份证号码:×××3210。委托代理人陈荣标,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培勇,男,汉族,广东汕头金平区东方街道中桥园2栋704房,身份证号码:×××4815。被告彭树维,男,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楠木村七组,身份证号码:×××0216。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晓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来诉被告翁培勇、彭树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树来未在收到缓交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开庭前三天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树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