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429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韩宇与刘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4291号原告韩宇。委托代理人韩万礼,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系原告韩宇之父。被告刘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1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宇诉被告刘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一案中,原告韩宇于2011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叱红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 佳 微信公众号“”